《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对自愿申请并经具备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区残联为其办理残疾人证。
三、受理条件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具有本区户籍,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后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新区以外户籍人员按“跨省通办”办法需提供有效居住证,其他与本地办法相同)
四、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本人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
(四)如申请精神、智力类残疾或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
因病因伤提出申请的,应提供相关病例资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镇街便民服务大厅残联窗口现场初审,符合条件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二)到定点医院找指定医师进行残疾评定,确定类别、等级;
(三)评定完成后《评定表》交村居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对未成年残疾人原则上不进行公示。由村居、镇街组织代办服务,区残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后由村居残疾人工作联络员送证到残疾人手中,并提供政策咨询和后续服务。
六、办理地址
各镇街便民服务大厅。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镇街便民服务大厅残联窗口。
(二)监督电话:0532-86177025
八、常见问题
(一)申办视力、听力、言语等非显性残疾的初审时需携带相关病历。
(二)对特殊障碍无法到医院评定的,可由村居报镇街残联协调医共体组织评定医生就近评定或组织入户评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