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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4-24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残联字〔2019〕44号

 

一、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岗位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岗位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经认定的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招用人员包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招用原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6个月及以上。

2.申领岗位补贴时,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应正常缴纳。对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

3.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补贴,其余补缴月份不享受补贴。用人单位申领补贴时,每次最多可申领前12个月的补贴(不含申领当月)。

4.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残疾职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对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包括欠发),不给予当月的补贴。

5.岗位补贴按月核算,按季申领。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岗位补贴。

(三)申领程序。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第一次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青岛市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岗位补贴申请表》;

3.《青岛市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4.申领补贴月份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

用人单位须签订承诺书;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市持证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就业三化”信息系统,查验用人单位、残疾人身份及缴纳社会保险等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建立电子台账;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未通过原因;审核情况在区(市)残联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区(市)残联、区(市)财政审批后拨付补贴资金。

(四)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

(1)大龄失业残疾人。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残疾人。

(2)残疾程度较重的失业残疾人。是指视力、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的失业残疾人。

1.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认定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残疾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流程:①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我要办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②选择“困难人员申请”功能,录入申请信息,根据提示要求,上传相关附件,点击“提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③申请信息经“公共就业三化”信息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即时办结;④申请信息需经人工审核的,由“公共就业三化”信息系统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⑤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公共就业三化”信息系统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2)青岛人社手机APP办理流程:①选择“青岛人社”手机APP,进入“掌上就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②选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录入申请信息,点击“提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③申请信息经“公共就业三化”信息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即时办结;④申请信息需经人工审核的,由“公共就业三化”信息系统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⑤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青岛人社”手机APP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3)现场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持《残疾人证》,就近到市、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②工作人员将申请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三化”信息系统,扫描并上传《残疾人证》;③申请信息经“公共就业三化”信息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即时办结。

2.具有本市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残疾人证》、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残疾人。

3.新办《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需持证5个工作日后,方可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4.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资格的注销按相关规定执行,由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1.用人单位每超过规定比例招用一名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招用人员包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2.申领超比例奖励时,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应正常缴纳。对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奖励。

3.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奖励,其余补缴月份不享受奖励。用人单位申领奖励时,每次最多可申领前12个月的奖励(不含申领当月)。

4.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残疾职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对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包括欠发),不给予当月的奖励。

5.符合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岗位补贴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6.超比例奖励按月核算,按季申领。

7.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月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三)申领程序。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第一次申请奖励的用人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青岛市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3.《青岛市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人员花名册》;

4.申领奖励月份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

用人单位须签订承诺书;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市持证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就业三化”信息系统,查验用人单位、残疾人身份及缴纳社会保险等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建立电子台账;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未通过原因;审核情况在区(市)残联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区(市)残联、区(市)财政审批后拨付奖励资金。

三、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残疾人稳岗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残疾人稳岗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残疾人证》、经认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在享受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后,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招用人员包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招用原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6个月及以上。

2.申领稳岗补贴时,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应正常缴纳。对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

3.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补贴,其余补缴月份不享受补贴。用人单位申领补贴时,每次最多可申领前12个月的补贴(不含申领当月)。

4.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残疾职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对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包括欠发),不给予当月的补贴。

5.稳岗补贴按月核算,按季申领。

6.对同一就业困难残疾人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7.就业困难残疾人的申请认定、资格注销按相关规定执行,由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贴标准。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比例,给予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残疾人稳岗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三)申领程序。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第一次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青岛市就业困难残疾人稳岗补贴申请表》;

3.《青岛市就业困难残疾人稳岗补贴人员花名册》;

4.申领补贴月份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

用人单位须签订承诺书;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市持证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就业三化”信息系统,查验用人单位、残疾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及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情况等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建立电子台账;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未通过原因;审核情况在区(市)残联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区(市)残联、区(市)财政审批后拨付补贴资金。

四、残疾人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享受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残疾人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其中,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6个月及以上。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4.正在享受原残疾人个体经营补贴政策的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完,以及已享受完原残疾人个体经营补贴政策的,均不再享受残疾人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残疾人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7000元。

(三)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业者到注册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青岛市残疾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须签订承诺书;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市持证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就业三化”信息系统,查验申请人的残疾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及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情况等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建立电子台账;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未通过原因;审核情况在区(市)残联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区(市)残联、区(市)财政审批后拨付补贴资金。

五、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持有《残疾人证》、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1.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新办的个体工商户,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2.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补贴,其余补缴月份不享受补贴。申请人申领补贴时,每次最多可申领前12个月的补贴。

3.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年核算,每年3月受理申请,5月底前将补贴发放到位。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三)申领程序。申请人到注册地街道(镇)现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

2.营业执照副本;

3.《青岛市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须签订承诺书;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市持证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就业三化”信息系统,查验申请人的残疾人身份及缴纳社会保险等信息,并建立电子台账;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未通过原因;审核情况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区(市)残联、区(市)财政审批后拨付补贴资金。

八、信用承诺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在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申领过程中,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将就业创业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围,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不如实提供材料、填报信息,虚报、冒领、骗取就业创业资金的,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就业创业政策负面清单制度,对就业创业领域严重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政策负面清单。

十、强化监督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区 (市)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业务指导,规范政策经办程序,协调调整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加快网上经办、全市通办有效落地。市残联采取实地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各区 (市)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区 (市)业务经办是否合规、资金拨付是否及时、经办部门履职是否到位等。各区(市)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有关说明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及培训享受我市现行促进就业、创业及培训各项优惠政策,残疾人大学生按规定享受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扶持政策,具体实施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办法、程序执行。

2.符合条件的盲人保健、医疗按摩机构享受我市现行促进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按照相关规定的办法、程序执行。

3.福利企业(单位)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后方可享受对用人单位的优惠政策。

4.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关于做好残疾人实训基地建设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残联字〔2010〕14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政策及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残联字〔2012〕66号)、《关于开展青岛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示范店创建工作的通知》(青残联办字〔201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扶持力度的通知》(青残联字〔2013〕33号)、《关于做好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青残联字〔2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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