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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残疾人一次性创业补贴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4-04-24

关于做好残疾人一次性创业补贴

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残联字〔2022〕32号

 

一、优化残疾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程序

取消《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残联字〔2019〕44号)中有关残疾人在残联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须在享受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后的前置条件,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在残联部门申领残疾人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残疾人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残联部门申领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补贴范围、条件和要求

1.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登记失业的残疾人,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创办,指创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

2.申领范围内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1年以上,且在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创业者本人须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及以上。

4.在补贴申领及审核过程中,创业者本人应处于职工社会保险费在缴状态。

5.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在残联部门只能享受一次。

(二)补贴标准。残疾人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7000元。

(三)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业者到注册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青岛市残疾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

申请人须签订承诺书(附件1);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市持证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和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查验申请人的残疾人身份、办理失业(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等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建立电子台账;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未通过原因;审核情况在区(市)残联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区(市)残联、区(市)财政审批后拨付补贴资金。

三、政策衔接

1.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本通知施行以前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残联字〔2019〕44号)残疾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可按其文件规定继续申领。

3.《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残联字〔2019〕44号)有关残疾人一次性创业补贴及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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