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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精神病人服药救助工作的通知

2024-04-19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精神病人

服药救助工作的通知

青残联字〔2012〕49号

 

一、救助对象

五市三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证》或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经县级以上精神卫生机构确诊,病情稳定,符合门诊就医服药条件的困难精神病人。

同等条件下,优先救助农村困难精神病人。

二、救助用药范围

氯丙嗪、奋乃静、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定醇、五氟利多、氟奋乃静注射液(针剂)、安坦、阿米替林、氯丙咪嗪、碳酸锂、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定、佳静安定、舒乐安定、心得安、果导、利培酮、阿立哌唑、奎硫平、帕罗西汀、氟西汀、丁螺环酮、茴拉西坦、安乐片、苯巴比妥、丙戊酸钠缓释片、盐酸异丙嗪、鲨肝醇、文拉法新、齐拉西酮、劳拉西泮、复方苯硝那敏、硫利达嗪、癸酸氟哌定醇注射液(针剂)、吡拉西坦、丙戊酰胺、苯妥英钠、氯硝西泮、米氮平、马普替林、舒眠胶囊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三、救助标准

财政部门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对困难精神病人服药救助工作实施定额补助。区(市)残联根据救助对象参保情况、病情轻重、服药品种和剂量、困难程度及实际负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提高救助效果。

四、资金使用范围

困难精神病人服药救助资金用于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服药救助、必要的常规体检和送医送药工作经费等。其中:

送医送药工作经费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由区(市)残联与承担任务的定点机构协商确定,在服药救助资金中统筹使用。

五、救助审批程序

符合服药救助条件的精神病人,由本人(或监护人),携带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残疾人证、户口本、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证明,到户籍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居(村)委会核实,填写《青岛市困难精神病人服药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经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后,报区(市)残联审批,区(市)残联报市残联复核备案。

六、救助方式及流程

(一)报销救助

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精神病人在大病门诊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门诊服药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民救〔2011〕19号)救助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负差额部分,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00元的再次救助,自负差额部分低于1000元的,按实际自负数额给予救助。救助对象本人或监护人持当年定点精神卫生(病)专科医院门诊病历和结算单、报销单、门诊收费单据等材料,于当年11月30日前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填报《青岛市困难精神病人服药报销救助审批表》办理报销救助申请。

乡镇(街道)对救助对象的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区(市)残联审批,区(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相关乡镇(街道)。

(二)取药救助

对未享受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符合服药救助条件的困难精神病人,由区(市)残联向其发放《青岛市困难精神病人服药救助卡》,并将救助对象花名册报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建立门诊病历,开具门诊服药处方,设置服药台帐,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持救助卡在定点机构门诊取药。对不具备自行就诊取药条件的救助对象,由区(市)残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施送医送药上门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标准以内的药费、送医送药费用、必要的体检费用实施直接免费。

每年11月30日前,定点医疗机构将救助对象《青岛市困难精神病人服药救助卡》、送医送药服务台帐、门诊病历、结算单、报销单等材料汇总报区(市)残联审批,经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定点机构。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点机构采取预拨清算的方式,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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