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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青岛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的通知

2024-04-19

关于做好青岛市残疾人辅助器具

适配补贴工作的通知

青残联字〔2018〕46号

 

一、补贴原则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以“保基本、全覆盖、公益性、制度化”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为基本原则,以普及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满足残疾人对基本辅助器具的需求。

二、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有康复需求经评估适合配置基本型辅助器具的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一)困难家庭(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下同)的持证残疾人和0-15周岁的持证残疾儿童少年,根据实际需求,购买《青岛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试行)》(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其他家庭的持证残疾人购买《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按实际价格的4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困难家庭的缺肢残疾人装配前臂、小腿假肢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装配上臂、大腿假肢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7000元。其他家庭的缺肢残疾人装配前臂、小腿假肢的,按实际装配价格的4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元;装配上臂、大腿假肢的,按实际装配价格的4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800元。

(四)残疾人在辅助器具补贴周期(使用年限)内重复购买同类辅助器具的不予补助。每名残疾人最多可申请2个不同类别的辅助器具各1件。

(五)倡导残疾人爱惜辅助器具,在辅助器具参考使用年限到期后仍可使用的,每使用满一年,给予应享受辅助器具补贴标准的20%奖励,奖励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六)国家和省专项下发的、爱心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辅具器具,按照项目要求免费适配给符合相应条件且有需求的残疾人,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不再享受适配补贴政策。

五、补贴申请流程

(一)申请、认定。残疾人(监护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填写《青岛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经镇(街道)残联进行初步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适配对象上报区(市)残联认定。残疾儿童和困难重度残疾人优先办理。

(二)评估、适配。区(市)残联认定通过后,组织残疾人辅具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并注明适配辅具名称、购买价格及补贴金额,对不符合适配的要说明理由。

(三)购买。残疾人到定点机构购买相应的辅助器具,除困难家庭的残疾人外,其他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实行“先垫后补”制,凭购买发票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市)残联,按相应标准给予补贴。在成品辅助器具无法满足需要时,定点机构应提供特别设计及量身定制服务,并进行适应性训练。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定点机构提供入户服务。对个别需求特殊,定点机构确实无法满足,由残疾人提出申请,经区(市)残联同意后,残疾人可到相关厂家(供应商)购买所需产品,凭有效票据到区(市)残联办理补贴手续。

(四)台账。定点机构要依据《申请认定表》的内容,建立完善的《青岛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电子信息台账》,每季度同时上报区(市)残联、市残联康复部和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

(五)结算。定点机构凭困难家庭残疾人《申请认定表》和相关材料,定期与区市残联复核结算。

(六)回访。辅助器具交付残疾人使用3个月内,定点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回访,按照《青岛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回访登记表》,对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的效果进行评估,征询意见,跟踪服务。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市和区(市)残联应加强对相关定点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效果和服务质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二)残疾人在申请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取消辅助器具补贴资格,追回已享受的辅助器具补贴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辅助器具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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