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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审核服务指南

2024-04-19

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审核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残联字〔2019〕44号)

二、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户每人每月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三、受理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持有残疾人证、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一)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新办的个体工商户,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二)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补贴,其余补缴月份不享受补贴。申请人申领补贴时,每次最多可申领前12个月的补贴。

(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年核算,每年3月受理申请。

四、申报材料

(一)户口簿;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社会保险缴费专用票据原件;

(四)《青岛市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残疾人须持户口簿、残疾人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票据原件等到申请年度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居)委会现场申请,填写《青岛市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并现场签订《申报诚信承诺书》。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要求申领人限期补报;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查。

1.村(居)委会核实残疾人申请信息,按照营业执照逐户实地审查确认。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在青岛市残疾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缴费专用票据、《申报诚信承诺书》等申请材料扫描件。同时编制《青岛市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和《青岛市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汇总表》报镇(街道)残联。

2.各镇(街道)残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按照营业执照逐户实地复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通过青岛市残疾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审核,并提交区残联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中说明未通过原因并退回村(居)委会。同时编制《花名册》和《汇总表》报区残联。

3.区残联通过青岛市残疾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对镇(街道)残联申报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工作实际对申请对象进行实地审核。

(三)三级公示。村(居)委会、镇(街道)残联对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分别在村(居)委会和镇(街道)公示栏或其他明显位置张榜公示5天,并留存有关公示照片资料。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名称、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残疾人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各村(居)委会和镇(街道)残联要广泛收集群众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镇(街道)残联要根据公示结果确认补贴对象,并修订完善《汇总表》报区残联。区残联将全区通过审核的拟补贴对象信息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公示5天。

(四)补贴发放。区残联对公示无异议的补贴对象,按程序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并申请补贴资金。在区财政资金到位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各镇(街道)财政部门,由各镇(街道)负责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至残疾人个人账户。

六、办理地址

各镇街残联窗口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各镇街残联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2-8617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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