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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审核服务指南

2024-04-19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审核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残联字〔2019〕44号)

二、政策内容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每超过规定比例招用一名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可申领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三、受理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一)用人单位每超过规定比例招用一名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招用人员包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申领超比例奖励时,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应正常缴纳。对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奖励。

(三)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奖励,其余补缴月份不享受奖励。用人单位申领奖励时,每次最多可申领前12个月的奖励(不含申领当月)。

(四)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残疾职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对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包括欠发),不给予当月的奖励。

(五)符合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岗位补贴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六)超比例奖励按月核算,按季申领。

(七)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四、申报材料

(一)第一次申请时,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二)《青岛市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三)《青岛市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人员花名册》;

(四)申领奖励月份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

五、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现场提交相关材料,并签订承诺书;

(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并公示;

(三)区残联、区财政复审;

(四)区残联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

六、办理地址

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文化路135号)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617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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