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条件认定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7号)
二、政策内容
本区行政区域内有盲人医疗按摩任职资格人员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
三、受理条件
(一)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二)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三)至少有一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四、申报材料
(一)残疾人证;
(二)近期1寸免冠红底照片2张。
执行依据:《关于明确开具<青岛市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证明>相关程序的通知》(青岛市残联便签2016年8月发)
五、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经营所在地区市残联初审-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复审-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
六、办理地址
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文化路135号)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6177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