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教育救助和
奖励工作的通知
(青残联字〔2023〕18号)
二、救助和奖励的对象及标准
(一)救助和奖励的对象
对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家庭学生给予教育救助;对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大学生给予资金奖励。
(二)救助和奖励的标准
1.对接受学前教育的七区低保家庭残疾儿童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儿童每年救助2000元,三市低保家庭残疾儿童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儿童每年救助1200元。
2.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七区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学生每年救助1200元,三市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学生每年救助600元。
3.对在本市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七区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学生每年救助2000元,三市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学生每年救助1200元;对在外地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青岛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学生,每人每年给予4000元生活救助(同时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免学费补助两项政策的学生不再救助)。
4.对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接受教育的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学生,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生活救助(已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标准)。
5.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
6.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元。
7.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0元。
8.对获得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放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
9.对获得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开放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
符合救助和奖励条件的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学生,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在每学年开学前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学生证(大学入学通知书)、高教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社区(村)或街道(镇)残联、区(市)残联填写《青岛市困难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家庭学生救助申请表》、《青岛市残疾大学生奖励申请表》;或通过青岛市残疾人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平台网上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相关表格。
(二)初审
街道(镇)办事处残联收集整理相关的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救助和奖励对象材料汇总后上报区(市)残联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街道(镇)办事处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或监护人。
(三)审批
各区(市)残联对救助困难残疾学生和奖励残疾大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最终审批,将审批结果反馈街道(镇)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同时将花名册和汇总表报市残联备案。
六、附则
符合困难残疾学生救助条件,在同一学历教育周期内未享受救助的,手续齐全,应予以补发;
符合残疾大学生奖励条件,在同一学历教育周期内未享受奖励的,手续齐全,应予以补发。同一学历层次只奖励一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青岛市残疾人教育救助和奖励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18〕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