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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益保障

关于调整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

2024-04-19

关于调整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

青残联字〔2023〕23号

 

一、托养服务补贴标准

2024年1月1日起,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各区(市)按以下标准给予机构服务补贴:

提供寄宿制托养服务的,每月收取困难残疾人的基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费用之和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两项补贴之和,由政府参照当地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上年度平均收费标准8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由各区(市)按照平均成本并结合托养机构具体收费标准合理确定。

给予托养机构综合运营补贴,每人每月350元。提供日间照料托养服务的,城镇每人每月800元,农村600元;提供居家托养服务的,每月标准服务时间60小时,城乡分别按每小时20元、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托养服务形式和服务对象范围

(一)寄宿制托养服务

具有青岛市户籍,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托养服务需求,申请服务时年龄处于16至59周岁,经第三方医疗机构评估认定适宜寄宿托养的无传染性疾病的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无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二)日间照料托养服务

具有青岛市户籍,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日间照料托养服务需求,申请服务时年龄处于16至59周岁,经评估认定适宜日间照料,无传染性疾病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三)居家托养服务

具有青岛市户籍,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全部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有居家托养服务需求,申请服务时年龄处于16至59周岁,经评估认定适宜居家托养服务,无传染性疾病的重度智力残疾人、病情稳定的重度精神残疾人、重度视力和无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是党委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好事办好。

(二)加强资金管理。托养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市)负担。各区(市)要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资金使用监管工作,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建设。各区(市)要加强对所属托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指导与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安全工作。要定期开展托养服务工作人员培训,培育稳定的工作人员队伍,不断提高托养服务水平,提升残疾人生活质量。

(四)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各区(市)要依托市残联信息化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信息化管理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管理共享,并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健全公示制度。各区(市)要做好托养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多渠道向托养服务对象(监护人)公开托养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畅通服务诉求渠道,明确服务投诉处理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妥善解决各类纠纷争议。

四、附则

(一)本通知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另行发布。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残疾人托养范围及补贴标准的通知》(青残联字〔2012〕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青残联字〔2015〕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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