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精神病人服药救助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精神病人服药救助工作的通知》(青残联字〔2012〕49号)
二、政策内容
对困难精神病人服药给予救助,持专科医院购药发票实报实销,不超过1000元/人/年。
三、受理条件
服药救助病人:本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证》或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确诊,病情稳定,门诊就医服药的困难精神病人。
四、申报材料
服药救助:本人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残疾人证、户口本,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精神病专科医院门诊病历、《青岛市困难精神病人服药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专科医院购药发票。
五、办理流程
服药救助:符合服药救助条件的精神病人(或监护人),携带本人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残疾人证、户口本,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精神病专科医院门诊病历,到户口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核实,填写《青岛市困难精神病人服药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镇(街道)残联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批,当年度年底核准发票报销。
六、办理地址
各镇街残联窗口。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镇街残联窗口、区残联康复科
(二)电话咨询:0532-86177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