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审批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青残联字〔2015〕28号)。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青残联字〔2023〕19号)。
(三)《关于调整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青残联字〔2023〕23号)。
二、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进行集中安养、居家托养。
三、受理条件
(一)集中安养服务对象:具有本区户籍,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有托养服务需求,申请服务时年龄处于16至59周岁,经第三方医疗机构评估认定适宜寄宿托养的无传染性疾病的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无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和重度视力残疾人(要求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
(二)居家托养服务对象:具有本区户籍,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全部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有托养服务需求,申请服务时年龄处于16至59周岁,经评估认定适宜居家托养服务,无传染性疾病的重度智力残疾人、病情稳定的重度精神残疾人、重度视力残疾人和无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四、申报材料
(一) 居民户口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
(三) 居民身份证;
(四) 低保、低保边缘证明;
(五) 村(居)公示结果。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托养服务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托养服务申请,无法定监护人、本人又不能表达意愿的残疾人可由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核
1、村(居)委会初审、公示。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身体状况、家庭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对符合托养条件的,指导填写《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一式3份,并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将《申请表》、公示结果(加盖公章)和相关申请材料报镇(街道)残联审核。
2、镇(街道)残联审核。各镇(街道)残联对村(居)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公示结果等一起报送区残联审批。
(三)审批
区残联对各镇(街道)残联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区残联审批同意后,残疾人方可接受托养服务,托养机构方可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六、办理地址
各镇街便民服务大厅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镇街便民服务大厅残联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2-86177027